包头市体育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市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规则、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全市体育发展战略,编制并实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规划竞技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竞技体育训练。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国内、自治区重大比赛,主办全市综合性体育比赛。制定并颁布包头市竞赛规则,管理全市性比赛和裁判员队伍。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全市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
(七)研究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完善体育产业布局。推动发展体育产业重点业态。负责全市体育彩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组织指导体育文化、宣传教育、科研和安全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性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九)开展对外体育合作和交流。
(十)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以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
(十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二)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党政大楼3层C区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电话:0472—6668851
负 责 人: 崔晓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头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包头市印发的《包头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头市体育局是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包头市体育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市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规则、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全市体育发展战略,编制并实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规划竞技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竞技体育训练。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国内、自治区重大比赛,主办全市综合性体育比赛。制定并颁布包头市竞赛规则,管理全市性比赛和裁判员队伍。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全市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
(七)研究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完善体育产业布局。推动发展体育产业重点业态。负责全市体育彩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组织指导体育文化、宣传教育、科研和安全工作,管理指导全市性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九)开展对外体育合作和交流。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包头市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研究拟订全市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体育发展重大事项。负责体育文化、宣传教育、新闻发布工作。开展对外体育合作和交流。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政工科
负费管理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社会保障、运动员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三)群众体育科
制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规则,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指导和管理监督全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四)竞技体育科(青少年体育科)
研究制订全市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市竞赛体系和青少年运动项目;负责指导全市青少年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组织承办和参加国际、国内、自治区比赛,承办全市综合性体育比赛、青少年赛事活动;管理和培训全市裁判员、教练员队伍;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校工作。
(五)体育产业科
制订实施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中介培训、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产业发展;负责引进体育产业,培育本土体育产业发展,优化体育领域营商环境;负责全市体育彩票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事业、产业统计工作。
(六)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研究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性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工作。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监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
第五条 包头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7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5副(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包头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包头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办公地点: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市党政大楼3层C区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电话:0472—6668851
负 责 人: 崔晓静
包头市体育运动学校:
主要职责:为国家发现、培养、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并代表包头市组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国家、自治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培养具有中等文化程度的、合格的小学体育师资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设有办公室、训练科、教务科、学生科、总务科、场地器材科等职能科室。
办公地址:九原区祥和南路50号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工作电话:0472-6168136
负 责 人:李丽华
包头市全民健身中心:
1.承担规划指导全市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建设,组织策划各项群众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活动工作。
2.承担包头市全民健身运动的指导、服务和举办各类健身运动项目技能培训服务工作。
3.承担包头市国民体质监测,协调指导“体医结合”医院体质监测工作。
4.承担管理维护市全民健身中心实体场地的各种健身设施。
5.承担协调、指导包头市各体育单项协会和各行业体育协会工作。
6.承担接待和承办在包头举办的各级群众团体比赛及国际友谊赛工作。
7.承担包头市体育总会日常工作。
8.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全民健身活动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9.承担市体育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办公地点:包头市青山区体育馆道全民健身中心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电话:0472-5991501
负 责 人:李鹿洋
包头市体育场馆服务中心:
1.承担包头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日常维护、管理及体育文化信息宣传交流等工作。
2.承担全市驻训队伍训练场馆保障任务。
3.承担为在包头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比赛、全民健身活动、体育文艺表演提供场地、器材服务工作。
4.承担为机关运行提供支持保障的技术性、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5.承担指导全市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运行工作。
6.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体育场馆保障、体育文化信息宣传交流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7.承担市体育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办公地点:包头市青山区体育馆道体育场馆中心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电话:0472-5991555
负 责 人:马利峰
包头市体育彩票销售管理中心:
1.贯彻执行自治区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
2.拟订本行政区域体育彩票的销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4.负责实施全市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彩票奖金兑付。
5.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体育彩票的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6.承担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工作。
7.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体系彩票销售系统建设、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8.承担市体育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办公地点:包头市青山区体育馆道体育彩票销售管理中心
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工作电话:0472-5111347
负 责 人:窦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