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包头市体育局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定期更新,可以在包头市体育局网站查阅。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472)5618851。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包头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通过包头市体育局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三)公开时限。包头市体育局名义发布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受理机构为包头市体育局办公室,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办公地址为包头市人民政府C316;联系电话:(0472)5618851;通信地址:包头市人民政府C316,邮政编码:014060

(二)申请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以在包头市体育局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包头市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提交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依申请公开相关事宜。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设立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处理

1.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点击下面的单位列表填写申请表单。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选择部门


* 申请时间


* 信息类型




公民

*     名:


* 工作单位: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真:


* 电子邮件: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