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稀土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场监管局,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1〕20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包头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举办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建立我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旗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督查指导工作。
二、《设置标准》实施前成立的体育类培训机构,须在2025年8月30日之前按照《设置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须向属地旗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办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以下简称《核准书》),签署《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承诺书》(附件11)一式三份,举办者、属地部门、市体育局各一份留存备案,所有在平台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均需签订此承诺书。《核准书》由市体育局统一制作,各旗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领取后打印具体内容,核准书编号为“区号+年份+序号”14位数,有效期为3年。
四、办学审批通过后,举办者持《核准书》及其它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由旗县区明确的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组织建设,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行政决策并实施监督;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六、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中应纳入党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七、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体育学科教师资格证书或以下条件之一: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体育行政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三)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授权的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
(四)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五)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及以上体育专业学习经历且1年以上从事相关运动项目经历。
(六)其它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体育类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设置标准》中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场所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等对室内场地高度有要求的体育项目,应符合室内篮球场、排球场地不得低于7米,羽毛球场不得低于7.5米,网球场不得低于9.14米的项目要求。
九、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所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室内项目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培训场地设施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体育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的标准建设。
十、体育类培训机构举办者是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至少半年开展一次应急处置演练。还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体育类培训机构,且不能和学科类以及其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三)鼓励体育类培训机构通过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四)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掌握治安、消防、急救等知识技能的专(兼)职安保人员,其中要配备不少于1名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要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物,制定体育类意外伤害医疗预案,并与就近医院建立应急救援联系机制。
(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学生出售和提供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学生获取和使用兴奋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反兴奋剂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让教练员和学员充分了解兴奋剂的社会危害,增强反兴奋剂的自觉性。
十一、体育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内容,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十二、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选用正式出版物或通过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自编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十三、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经审批取得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牌,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件应上传“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公示。
十四、体育类培训机构收费、资金监管、退费应符合《设置标准》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账户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监管,通过平台上架、售卖课程、收退费用。收取的培训预收费应全部进入预收费监管账户,不得采取变通手段绕开平台,私下诱导家长进行交易,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五、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附件12),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培训对象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十六、各旗县区要建立健全规范体育类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推进体育类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抓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与体育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协作配合。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民政部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旗县区,由旗县区明确审批部门)要做好非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营利性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和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工作,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十七、各旗县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常态化、长效化开展监管,并形成监管机制。重点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等开展季度常规巡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半年对辖区无证无照和有证无照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摸排;每年上半年对体育类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纳入黑白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材料清单
2.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3.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4.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5.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器材设施备案表
6.受理通知书
7.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实地勘查表
8.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
9.办结通知书
10.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11.包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承诺书
12.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下载地址:附件1.docx
附件2-1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相关资料模版(10份).docx
附件12《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docx
包头市体育局 包头市教育局
包头市民政局 包头市市场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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